《教育法》分别确立了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把教育关系主体的兴趣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还规定了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法律上规定学校的自主权,落实学校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尽快形成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新机制,这是建立适应社会之一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教育制度的必然要求。此外,继《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及其权益保障机制以后,在《教育法》中第一次吧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权益保护纳入了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