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您介绍一下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已用)
答: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加快教育改革的要求,国家教委批准一部分高等学校在1994年招生工作中开始进行有关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并取得了基本成功。为积极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进行,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国家教委就1995年进行这项改革提出了以下几点实施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认真研究这一改革的具体落实办法。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运作;到2000年,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二、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毕业生就业途径的行业特点明显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实现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并轨”以后所招学生,毕业时可以规定原则上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农业、林业、航海、水利、地矿、石油、公安、测绘、气象等院校(专业)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可免收或少收应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但招生时都不再实行两种计划形式,即不在意调节性计划招收学生。
三、需要吸收毕业生到急需人才岗位去的中央各业务部门,应积极准备、逐步做到通过行业人才需求情况预测,同国家教委配合,在高等学校的相关专业设立引导毕业生就业的国家专项奖学金。
四、找那个样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毕业生就业的部门,应积极考虑建立专门用于引导培养本行业或边远地区所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奖学金基金。
五、1995年进行招生“并轨”的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画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数,作为毕业后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国家重点单位工作的名额,并尽可能在招生时就向考生公布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办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两种计划形式“并轨”以后所招学生毕业时,是否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主择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并在招生时向考生公布。
七、向学生收取少量培养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换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机制。因此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应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宜定高。新生入学后的收费标准,应按国家即为和国家教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学杂费的通知》的精神确定。1994年已实行招生“双轨”的高校,1995年收取培养费用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收费标准的8%;不搞“并轨
”改革的学校一般不能提高学杂费收费标准。
八、实行招生“并轨”的学校,要配合主管部门尽快落实或完善与此相配套的教学、学籍管理、将贷学金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并提出招生“并轨”以后保证国家重点急需人才补充的具体措施。
九、无论招生“并轨”与否,所有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不得用任何形式降低录取分数标准以收取考生家长或单位的“赞助费”、“学校建设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按国家教委规定擅自降低分数标准或乱收此类费用所招新生,违反国家招生横测规定及无计划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即使在各地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名额内,也不能取得高等学
校学生学籍,将来也不能取得毕业文凭。
十、为减少因改革试点而引起的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复杂性,1995年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中暂不列机动数,录取钱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为宴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增加。录取时招生来源计划确须作增减调整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并报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备案。不实行“双轨”的院校不能调整招生来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