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生收取少量培养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换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机制。因此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应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宜定高。新生入学后的收费标准,应按国家即为和国家教委《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学杂费的通知》的精神确定。1994年已实行招生“双轨”的高校,1995年收取培养费用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收费标准的8%;不搞“并轨”改革的学校一般不能提高学杂费收费标准。 实行招生“并轨”的学校,要配合主管部门尽快落实或完善与此相配套的教学、学籍管理、将贷学金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并提出招生“并轨”以后保证国家重点急需人才补充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