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为我国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学习、宣传《教育法》,要重点掌握好以下方面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方针和基本原则。《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清楚地表面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里所说的的“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重要含义们主要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 工作的领导。同时,还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章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这一规定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习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从这一性质要求出发,《教育法》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在充分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教育方针的完整表述,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原则;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群体发函教育事业的原则;教育的改革与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实行教育与在那个叫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一营利为目的兴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原则等。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